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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聲樂家協會章程

A.V.A Bylaws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聲樂家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VOCAL ARTISTS OF REPUBLIC OF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在結合我國海內外聲樂家,共同推廣歌唱藝術及聲樂教學之研究,以提昇聲樂藝術水準,並促進音樂文化之蓬勃發展。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蒐集海內外聲樂家個人資料,建立檔案(包括學、經歷、擅長曲目適演角色,及劇照、錄音、錄影、通訊處等)。

  2. 舉行學術專題演講及會員研討會。

  3. 研究、推廣及獎助有關歌樂之計畫及活動。

  4. 發行「聲樂家會訊」,刊登有關聲樂之學術暨文字、樂評及演唱訊息。

  5. 出版、發行及經銷有關音樂之書籍及樂譜。

  6. 其他合乎本會宗旨活動之參加或舉辦。

 

第貳章 會 員

第一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國內外音樂系主修聲樂之專業文憑及演唱經驗者,均可加入本會;未具上項資格者,但通過本會『聲樂考級檢定高級』,得申請入會。(入會時需繳交個人之學經歷、擅長、適演角色、專業文憑証明等詳細資料。)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2. 預備會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就讀之大學部聲樂學生,其中包括大學部聲樂主修、副修、選修、及輔系,經基本會員或大專院校聲樂教師二人之推薦者,均可加入本會;未具上項資格,但通過本會『聲樂考級檢定高級』,得申請入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3. 贊助會員:凡提供本會經費或實質上支援之熱心人士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贊助之金額,以貳萬元為底數;本項身分得與基本會員資格並存。)

  4.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及贊助之個人或團體,經大會提名並獲通過者,由本會理事會邀請擔任之。(贊助之金額,暫定為伍萬元以上;本項身分得與基本會員資格並存。)

  5. 曾參加本會所辦理之年度賽事獲首獎、貳獎之非音樂系參賽者,經理事長推薦及理事會通過後得成為本會基本或預備會員。

  6. 本會基本會員凡當年捐款滿新台幣一萬元者,免繳當年年費。

  7. 本會基本會員凡一年捐款滿新台幣五萬元者,終身免繳年費。

  8. 本會基本會員凡每年捐助本會一萬元,連續五年者,終身免繳年費。

  9. 70歲以上之會員免繳會費。

第二條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主旨,損害本會會譽,經會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並經確認者,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條基本會員之權利:

  1. 得參加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案、選舉、被選舉及罷免、表決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2. 得享有被理事會推薦參加海內外之演出機會。

  3. 得優先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

  4. 免費享有本會之會訊及其他相關事務之權益。

第四條基本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會章、決議,並按時繳交會費(每年二月最後一日為會費繳交截止日期,當年未繳交者,停權壹年;連續二年未繳交者,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再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須補繳最近三年內之會費,即可恢復會員身份。

  2. 會員必需出席年度大會(遇特殊事故不能出席者,需委託他人代理,壹次未出席又未委託代理人者,停權一年;連續兩次未出席且未委託代理人者,累計兩次未出席者,視同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3. 熱心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協助推動會務之進行。

第五條會員資格認定:
經理事會議審認通過之準會員,需於秘書處以書面通知後兩個月內繳納入會費及會費,以完成入會手續。未於期限之內繳費者,申請人須重提書面資料交理事會通過後方得入會。會員資格自繳費完成日起生效,迄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新入會之會員,自會員資格生效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參加協會甄選活動及演出;經每年下半年理(監)事會議通過之新會員,只需繳交入會費,常年會費得以自下年度起繳交,但不得參加當年甄選活動及演出。

第叁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詳細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選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前二項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及工作報告。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第四屆理事暨第四屆監事開始適用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二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分為行政總務、學術出版、企劃演出、公關活動、資訊各組、附屬組織-聲協樂集)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肆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不是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伍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預備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

  2. 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現於大專院校音樂研究所就讀之學生新台幣壹仟元整),預備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陸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81年11月2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81年12月台(81)內社字第8120789號准予備查
83年11月27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84年3月11日台(84)內社字第8405809號准予備查
88年4月2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88年7月26日台(88)內社字第8827472號准予備查
90年3月18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0年3月28日台(90)內社字第9010926號准予備查
91年3月10日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1年4月2日台(91)內社字第0910011216號准予備查
93年3月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3年4月2日台(93)內社字第0930014691號准予備查
95年3月12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5年4月11日台(95)內社字第0950060882號准予備查
97年3月30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7年5月5日台(97)內社字第0970074015號准予備查
99年3月21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99年4月9日台(99)內社字第0990069798號准予備查
100年4月3日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100年6月1日台(100)內社字第1000087330號准予備查
101年3月18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101年5月2日台(101)內社字第1010172657號准予備查
105年4月17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105年4月17日台(105)內社字第1050037875號准予備查
106年4月9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106年6月17日台(106)內團字第1060033910號准予備查
107年4月27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107年4月27日台(107)內團字第1070034476號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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